1997年11月,哈尔滨市居民崔女士通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业务员迟丽春,买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去年9月,崔女士被确诊患有“甲状腺右叶乳头状癌”,住院做了手术。出院后,崔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可是,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崔女士在医院的主诉中讲到,自己“颈部两侧有肿状物20余年,且有甲状腺家族史”,而在投保单中却未体现。崔女士属于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此,崔女士感到很窝火,她说:“投保单都是业务员代填的,根本没给我看里面的内容。”此时,迟丽春虽然承认投保单是她填写的,但强调说是逐条征询崔同意后填写的。双方各执一词。
崔的主治医生说,崔女士主诉颈部两侧有肿状物,但诊断后其右侧并无肿状物,癌变与此无关。李滨律师认为,主诉不能成为拒赔的依据。崔女士的遭遇暴露出保险业务存在很多漏洞。(《中国消费者报》2001.2.23刘传江 文)